清代的官方史料中经常有“地方大员”这个说法,至于哪些人才算是地方大员呢?这个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这四个官职。
关于督抚、布政使御史之前写过很多,这里不再细表,重点还是讲一讲按察使。为何要讲按察使呢,这是由于有些读者朋友对这个职务还存有一定的误区,主要是在职掌方面。
按察使这个官职是沿袭明代的,但按察使这个名字在历史上很早就有,起初叫巡察使。唐睿宗时改巡察使为按察使,宋仁宗时又将转运使改为按察使。不过唐、宋时期的按察使主要职责还是巡察地方,可以理解为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
按察使主管刑狱之制源于辽代,当时辽圣宗向全国各路派出特使,以稽查各地的刑狱,所以从这以后,按察使的称呼发生了变化,加上了“提刑”二字,简称“臬司”。
朱元璋建国后,在地方设立三司,承宣布政使司分管民政、提刑按察使司分管刑名、都指挥使司分管军政。这三司是平行的没有隶属关系,所以都是地方的最高长官。
朱元璋的这个制度设计后来证明是很不靠谱的,三司都是一把手,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所以明中期以后,才逐渐出现了巡抚、总督,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军政、民政。但需要说明的是,明代中晚期,三司仍然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督抚不算地方官。
清入关承袭明制,在地方设立三司,但清初时期地方的行政组织机构仍然与明代十分类似,朝廷并没有从法律层面规定,布政使和按察使是督抚的属吏,仍为地方长官。
顺治初年,各省除了直隶以外,皆设按察使,但也有一些特别的情况。其中山西巡道兼任河南按察使;通永、天津两巡道兼山东按察使;霸昌、井陉二巡道兼山西按察使。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按察使的设置并不规范。
康熙时期,全国各省的按察使设置情况也有一些变动,直到雍正二年才形成定制,全国十八个省份,设专职按察使,不再以巡道兼按察使衔。
清代按察使秩正三品,位于各省布政使之后,合称“两司”。按照清代官制,按察使例由各省运使、道员升任,如果升迁例升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以及各省布政使。
关于职掌情况,《清史稿·职官志》中说得很明白,按察使职掌有四,分别为:
1、办理刑名案件,勘核词状,管理囚犯;凡较重大之案件,则须会议布政使办理,并报于部院;每年秋审,则充主稿官;
2、管理该省之驿传事务;
3、凡遇大计之年考核外官,由按察使充任考察官;
4、凡遇乡试之年,由按察使充任监试官。
从以上四点来看,各省的按察使主要管理的还是刑狱和驿传这两大事务,至于乡试、大计时充任监试官和考察官,只是临时的差事。
按察使分管一省的驿传事务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如果和现在进行对比,按察使就类似于省政法委书记兼交通厅厅长。和刑狱相比,清代的驿传也是很重要的一项行政事务。
清代的驿站系统十分发达,朝廷与地方的公文往来,以及官员上任、出差等都离不开驿站,尤其是在用兵时期,还要临时修建一些驿站。清代全国共有几千个驿站,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十分巨大。每个省的驿站很多,以知县、知府这些地方官来协调显然很难,所以按察使分管驿传事务,可以进行全局协调。
说布政使、按察使是督抚的下级,这话大致不虚,但这是乾隆以后的事情了,具体是指乾隆十三年以后。因为这一年,全国的督抚制度得以完善,确定了全国八督十五抚的定制。
此前,督抚与两司的关系尚不明确。明代时两司作为一省之长,每隔三年,布政使、按察使要“率其府州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
清初时期,这个制度还是被沿袭下来的。康熙年间废除此制,两司不再入京朝觐,所以也就没有了直达皇帝之权了,康熙帝废除两司朝觐之制,确实标志着其作为一方之长的地位的丧失。但这仅仅是形式上面的,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形成制度。
乾隆十三年,随着督抚制度的确立,乾隆皇帝在上谕中规定:外官官制“首列督抚,次列布按”,地方由督抚“总制百官,布、按二司皆其属吏”。这就从制度上分清了督抚与布按的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