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从业人员健康证、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本人必须有身份证原件、健康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 网上下载并打印《食品安全制度》。
5.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文件。
6.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简易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