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送达传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注意:拒不到庭的后果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步骤二:核实身份、告知权利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步骤三:原告宣读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步骤四:被告宣读答辩状
答辩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答辩人的个人信息(主要信息与起诉状原告信息相似)
(二)答辩的具体事由(针对原告的起诉的观点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抗辩)
(三)写明呈送的机关及答辩日期等
【步骤五:举证质证
(一)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二)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宣读鉴定意见;(四)宣读勘验笔录。注意:
双方证据应当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具有质证的权利,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进行。
【步骤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步骤七: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步骤八:调解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步骤九: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注意:目前实务操作中,大多数庭审不会当庭宣判,当事人注意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后期接收法院判决。
【步骤十:核对笔录并签字
签署笔录之前注意核对笔录内容记载是否准确,如果有不准确之处可在书记员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