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 的规定,以下几类构成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是否可以不起诉?
1、通常而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符合追诉情形的,可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案件,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包括两大类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根据苏高法〔2014〕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且被害人请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虽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在一个月内未履行完毕,以及被害人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
3、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均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律师应当积极促成和解并可以主动申请办案机关促成刑事和解。
4、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
5、对于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6、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7、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再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和解协议是否履行或者为协议履行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
8、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除了考虑和解因素,还应注重发挥刑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综上所述,轻伤二级故意伤害案件,如果能达成刑事和解,一般可在公安阶段争取撤销案件,或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具体与案件情况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