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警方通报。
2022年11月15日下午16时,泰山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泰安警方接到报警,在泰山区一银行,有一名挟持凶器的歹徒抢劫银行,并挟持一名人质。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前往现场处置,但因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叫嚣要与人质同归于尽。经过多次劝告无果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击毙,人质成功解救。
事情发生在泰安区财源街与校场街交汇处一银行,当时犯罪嫌疑人要抢劫银行,但未成功,因为银行保安防范措施到位,犯罪嫌疑人未成功逃跑。
犯罪嫌疑人见状,便将一名正在办理业务的市民劫持为人质,以此来要挟银行。
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枪抢劫,警方未作陈述。
光天化日之下,无法无天,竟然敢抢劫银行。
在涉嫌刑事犯罪中,犯罪人员死亡的,案件终结处理;没有死亡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的抢劫是由两个行为构成,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也就是说抢劫是一个双行为犯,即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就是抢劫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在实际处罚的时候,既要考虑其加重情节,又要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普通抢劫罪的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等。
本案中,若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还造成人质重伤的,也应当加重处罚。
目前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枪还不明确,但是犯罪嫌疑人抢劫银行行为完成,至少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263条规定加重情节的处罚,犯罪嫌疑人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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