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为新冠疫情,似乎对于整个人类都不友好;终于,挺过了2020年,来到了2021。当我们在准备或者正在庆祝辞旧迎新的时候,《民法典》生效实施了,随之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有关的司法解释经过修订后也发布了,数量达一百余件,四五十万字。2021年的新年,对法律人来说似乎太不友好了,整个元旦假期,别说休假了,基本在学习中度过。
在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实施及有关司法解释发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的一级案由1个,二级案由22个,三级案由140个,基本上囊括了目前行政诉讼中的有关争议。
对于行政案由的作用与地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作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规定必须进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其实是带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及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行为定论性的。《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不但与生效的法律相衔接,还与正在修订中的法律相衔接。
一、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与《民法典》相接轨。
《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居住权,《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通过专章的形式,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及相关规范进行了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中在二级案由“行政登记”下设了“居住权登记”作为三级案由,与时俱进的将新设的权利也纳入了行政诉讼争议范围,与之相关的争议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进行了规定。
二、《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也与正在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
《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第一个二级案由是行政处罚,下设的三级案由有15个。行政处罚下的这15个案由,是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密切联系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6号)是2017年修改的,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2020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为(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征求意见稿中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对于现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来说,有所增加。
但是,就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罚种类,在本所组织的研讨会上,认为还应当将训诫、限期拆除等作为处罚的种类明确列入,并从行政处罚的定义、处罚的种类和期限、听证事项、裁量基准等整体上提出了我们律所的意见,形成了文字稿向上级机关报送。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将《行政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已经明确列入案由,可谓是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密切接轨。
除此之外,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中将责令限期拆除也作为了行政处罚下的三级案由。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在实践中有所争议。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采取限期拆除的措施,常见于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所采取的措施,对于这一措施,
有的地方是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理,而有的地方则是按照行政命令处理,造成了法律适用不一,程序混乱。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听取我们的建议将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种类列入尚未可知,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已经将责令限期拆除明确地列入了行政处罚下,可以说对于限期拆除这一行为的定性,有了一个相对比较准确与权威的定论,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时,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这一行为就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性质进行审理,适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这也将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及实体要求,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等法定权利,作出决定前必须查明事实。
《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的发布,不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起到了指导与规范作用,也对于民告官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代理人,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