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合同内容)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否则无法承诺。
2.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可以特定,也可以不特定,如自动售货机、悬赏 广告等。
3.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如果是在考虑就没有受拘束的意思。
例: 甲对乙说:“我考虑将房子以200 万元的价格卖给你。”甲表明自己尚在考虑中,没有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故不构成要约。
4.内容具体且确定: 具体: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 确定: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1.不是要约,不能作为合同内容。
2.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
3.例外:若符合要约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且有受拘束的意思的,认定为要约。
例 1:甲在菜市场吆喝“卖青头菌了,卖青头菌了。”这不是要约,内容不具体确定,是要约邀请。
例 2 :甲在菜市场吆喝“卖青头菌了,120元1公斤。”这是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且有受拘束的意思。
案例理解:
:1、甲公司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表明有竞买意向者报名,并需交付保证金100万元。乙公司在报名期限内报名,并交付了保证金100万元。报名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又发出公告,取消了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乙公司能否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答:不能。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乙报名、交保证金的行为为要约。甲乙合同并未成立,没有违约责任。
2、甲开发商售楼处的小区模型中,存在游泳馆池。乙酷爱游泳,遂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屋。甲开发商交房后,乙发现本小区并没有游泳馆。经查,本小区根本没有规划游泳馆,小区模型中的游泳馆,仅是为了好看。
(1)小区模型中的游泳馆,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要约。商品房广告构成要约的条件:(1)明确具体;(2)未表示不接受约束;(3)对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
(2)在甲开发商与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甲开发商是否承担修建游泳馆的债务?
答:是。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乙能否追究甲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答:能。甲开发商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