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约金?
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即为违约金。
一、判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进行了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即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判定条件:
(1)违约金应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产物;
(2)违约金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二、举例说明:
情形1:甲方销售货物给乙方,因乙方原因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2:甲方与乙方签约,乙方在交易发生前违约,比如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货款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及时购买,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3: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货品交给乙方,于是甲向乙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三、如何开票:
考虑到违约金是伴随应税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可以按照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税目和税率开具违约金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