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月15日,辽宁沈阳铁西区的一家烧烤店内,老板娘姜女士下午17时报警称有几名男子到店里吃饭拒不支付餐钱,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据姜女士称,其中一名男子在去年8月就到店里吃过一次霸王餐,如今又想来占便宜。中年男子的妻子也称,该男子经常做这种事情,但因为情节轻微而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追究。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之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姜女士也同意相应地少收原本200多元的餐钱,但男子依然不肯支付,还辱骂警察。最后,男子被民警带走作进一步处理。
吃“霸王餐”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到餐厅用餐,实际上顾客与商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商家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之后当然有权要求顾客支付合理对价,如果不支付,则顾客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男子吃霸王餐的行为就属于“强拿硬要”,并且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耍赖皮,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
对于男子辱骂警察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姜女士是否可以扣押男子的手机等财物来抵充餐钱?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也就是说,只有在情况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扣押侵权人的财物,否则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男子没有逃跑,公安机关也及时前来处理,所以姜女士不能私自扣押男子的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