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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土司是什么官职(土司制度的兴亡史)

3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2-11-10 07:50:13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自元代设置,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而土司制度是由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发展而来的,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为地方长官,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湖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部非汉民族地区,既能巩固中央的统治地位,又能在经济上维持原生产方式,满足征收纳贡。

元朝土司制度的兴起

湖北恩施土司城

由于少数民族在语言、生活习惯等习俗方面与汉族出入太大,直接统治难度不小。因此,元朝政府便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设立了土司制度,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安定、安抚的政策,授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土官之职,利用当地民族集团的上层来间接统治、处理周边的民族问题,达到“以土官治土民”的效果。

土司是世袭的,还可以升迁,但是必须有中央政府的任命,受中央管辖。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少数民族之间能起到中介的作用,对于政府统治少数民族有很大的帮助。

明朝“改土归流”

云南丽江古城木府家院

在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元朝实行的土司制度曾经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它的弊病也很多,如有的土司专横不法,对中央政府叛服无常,时常掠夺、压迫境内百姓,甚至各土司之间争夺权力,挑起战争,致使民不聊生。明朝中叶以后,中央政府便逐步推行“改土归流”制度,直接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府、厅、州、县等机构,调任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相对于世袭的土官而言)到当地进行直接管理。但推行的速度比较缓和,仅在当地土官绝嗣、相互仇杀、叛乱或者犯罪革职等情况下,才改派流官接任。

清朝土司制度的“崩溃”

木钟——木府最后一位土司

清初土司叛乱屡有发生,为了强化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清廷从雍正四年到雍正十三年(1726—1735年)集中在这些地方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清政府在当地设立府县的同时又增添军事机构,并清查当地户口,丈量土地,征收税赋,建立城池,设立学校。与此同时,废除当地原有的土司的赋役制度,让百姓开始按地亩征税。

自清朝结束时,除极少数地区仍残存土司制度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了流官充任。新中国成立后,土司制度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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